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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内蒙古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浏览次数:3901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1-20
  • 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均属于西部地区,面对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两地区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置之脑后,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上。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两省(区)将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避免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青海省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
     
    《意见》指出,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优化生产力布局,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化工石化企业污染防治,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积极推动生态示范建设;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保投入,落实环保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宣传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意见》要求,到2015年,内蒙古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5%)和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8%和5.8%;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意见》提出,要坚决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严格核材料、化学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
     
    《意见》还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加大环保能力建设力度;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