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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旗科协转发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4118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13-11-11

旗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科协文件精神,并按要求上报报送材料。

一、报送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日。

二、报送地点:创业大厦B座15楼1504房间。

三、联系人:白晓丽、苏咏梅

四、联系电话:8969453、8969455

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协会

2013年11月7日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评选表彰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中型企业、企业科协,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全市性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鄂尔多斯战略,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积极投身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伟大事业,推动形成创新型科技人才竞相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6号)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2013年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推荐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在我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普及、推广以及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在第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科技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在职在岗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若无重大科技成果和特别贡献的不参加评选。已获得本荣誉和自治区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不再重复推荐评选。

二、评选条件及依据

(一)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

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且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中,取得创新性成就,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领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对增强地区、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繁荣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示范作用。

(二)依据

1.近年来取得的科技成果

(1)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厅局级以上部门奖励的各类创新性成果。

(2)已授权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专利技术成果。

(3)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影响较大的科学技术专著;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学术会议发表的,而且被大量应用或引用的专业论文、试验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

2.近年来创造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从事科技工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荐单位提供由有关部门和受益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近年来获得的荣誉奖励

获得旗区党委政府、市局(处)级以上部门单位颁发的科技工作荣誉奖励证书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者可作为评选条件参考依据之一。

三、推荐单位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推荐本旗区人选;市直各部门与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学科人选;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荐本单位人选(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签注意见);各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业科协共同推荐本企业人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荐本园区人选。

四、表彰名额和推荐名额

2013年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名额不超过10名。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1~2名人选。

五、推荐要求及推荐程序

1.各推荐单位应着重推荐在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创新型科技人才。

2.推荐人选必须由基层单位民主推荐产生。

3.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4.推荐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查,征求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5.推荐单位要向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工作报告》,对推荐人选民主产生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情况、考查和公示情况、主要推荐理由等进行说明。

六、评审和审批

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决定最终授奖人选。

七、表彰奖励

授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

书,并发给每位获奖者奖金2万元。

八、材料报送

各推荐单位务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宣传部),过期不候。报送材料包括:

1.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工作报告1份;

2.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人选花名册1份;

3.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一式18份,双面打印(其中盖章原件2份,其余16份可以复印);

4.附件材料1份(编好目录、装订成册,包括主要科技成果目录,有关部门和受益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科技奖励、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5.近期专业技术现场工作照1幅(电子版)。

联系地址:康巴什新区景观河南岸CBD办公区T6-1510室

联 系 人:郝根生 李海燕

联系电话:0477-8581185

电子邮箱:kxzuxuanbu@163.com

邮政编码:017010

表格文件下载:鄂尔多斯科普网(http:www.ordoskp.cn)

附件:1.《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6号文件公布执行)

2.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人选花名册

3.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

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3年11 月1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6号文件公布执行)

为表彰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为:"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

事研究、开发、普及、推广科学技术以及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

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且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中,取得创新性成就,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领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对增强地区、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繁荣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和获得上级同类奖项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推荐单位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推荐本旗区候选人;

(二)市直各部门推荐本部门候选人;

(三)各高、中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单位候选人;

(四)各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科协联合推荐本企业候选人。

(五)市级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

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及知名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批准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人选,决定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宣传部。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舆论宣传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担任。

评审委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指导初评,进行复评。评审委下设学科评审小组,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委员兼任。学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科候选人的初评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提交评审委。

(二)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授奖人员建议名单,经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会。

(四)委员会对评审委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拟授奖人选。

(五)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人员进行媒体公示。

(六)媒体公示无异议,由委员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市委、市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发布表彰决定,授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九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

委员会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

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或追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酌情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付。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不再重复授予者、被撤销者除外),已获得本荣誉和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不再重复授予。授奖材料应存入被授予者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程序取消其获奖者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综合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