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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伊金霍洛旗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3937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13-09-29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旗第三产业发展环境,鼓励、吸引旗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向我旗集聚,推动第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等政策规定,由旗商务局牵头,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共同配合,研究草拟了《伊金霍洛旗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1811室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0477—8691112;传真:0477—8691120

电子邮件:leirui2011@163.com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伊金霍洛旗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旗第三产业发展环境,鼓励、吸引旗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向第三产业集聚,推动全旗第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等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规定的第三产业包括:物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业、旅游业,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伊金霍洛旗加快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旗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安排部署涉及第三产业的重大项目和任务。

第四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旗财政每年安排“第三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旗财政每年安排“第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

第五条  大力引进、培养和使用第三产业方面人才,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合作,刚性或柔性引进一支第三产业发展信息咨询团队,引进一批懂管理、善经营,熟悉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则的三产发展人才,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扶持一支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制订出台《引进、培养和使用第三产业人才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三产业项目注册实行“一个窗口申报注册”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要求、材料齐全,且不涉及专项前置审批程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涉及专项前置审批程序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减免部分收费项目,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免收办证工本、检测等费用。

第八条  引进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政策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急需和对伊金霍洛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新建第三产业项目,经讨论决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物流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物流业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信息、运输、仓储、配送以及包装等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十条  经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实行先征后奖。

第十一条  引进物流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10%和15%给予补助,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在伊金霍洛旗新投资并设立结算中心的国际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新建的物流仓储项目比照同等地段的工业用地进行供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缴一年,并在全额缴纳后,分三年按50%、30%、20%返还企业。

第十三条  投资新建主要业务是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物流企业,其新建仓储、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补贴;仓储、配送中心属租用的,前3年给予30%的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凡是服务第三产业的物流车辆,经备案登记后,发放“绿色通行证”,免收旗内收费站通行费(高速公路除外),实行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第二节  批发和零售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零售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5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场,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第十八条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场,3年内减半征收供暖费。

第十九条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批发市场(包括早市和已投用的农贸市场),5年内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第二十条  经营本地农副产品且与农牧户签订3年以上直销合作协议的连锁超市、直销专店、直销专柜,一次性给予双方各3万元的补贴。另外,按照实际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给予经营户50%房租补贴,补贴资金均于经营年限满3年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在各社区依法依规开设,经申请并被命名的平价超市、蔬菜店、粮油店、烟酒副食店等,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的补助。

第三节  住宿和餐饮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住宿业是指提供住宿及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业;餐饮业是指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餐饮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内国际知名品牌、连锁、上市公司等在伊金霍洛旗从事餐饮、住宿、休闲、会所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2%和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企业,在酒店建成营业并授星级后,政府按其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资金补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缴1年,并在全额缴纳后作为扶持资金补贴给企业。

第二十五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级)硬件标准建设的酒店,给予不高于当年所交纳各项税收旗级留成部分总和20%的扶持资金。5年内减半征收供暖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酒店餐饮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及门店,3年内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50%的等额补助,3年内减半征收供暖费。

第四节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租赁业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职业中介、会展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伊金霍洛旗境内新办的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实行先征后奖。

第三十条  在伊金霍洛旗新设立且经营期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可根据经营规模申请政府贴息贷款。

第五节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居民服务业主要包括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等;其他服务业主要包括修理与维护和清洁等服务(洗浴、足疗、歌舞厅等保健娱乐场所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伊金霍洛旗境内投资开办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相当于增值税、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国际国内品牌连锁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居民服务企业,旗内连锁经营店在3个以上,且经营期满3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优先雇佣伊金霍洛旗城镇低保人员、下岗职工、4050人员、待业青年及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5名以上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企业建设完善服务网络中心,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伊金霍洛旗每年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经营户、服务人员进行评选,被评为“经营示范户”的经营户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优秀服务人员”的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家庭服务连锁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在社区设立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各类便民站点、服务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同类服务价格10%,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根据经营规模和服务种类,一次性给予每个站点5万—10万元补助。

第六节  文化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业指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以及网络文化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第三十九条  文化企业在征用土地时,有基准地价的地区政府可按基准地价最低价计算出让金,无基准地价的地区比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实行先缴后返。

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政策的文化产业项目,企业在使用荒山、荒地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使用月份起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吸引国内大型文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来伊金霍洛旗从事文化产业开发。从事文化产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我旗重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实行前期资助,资助金额为作品总投资的30%。影视、动漫企业向银行借贷用于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制作的资金,一次性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

第四十四条  对我旗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影视剧、音乐作品、舞台作品、版权作品等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奖励的,按照所获奖励100%给予二次奖励。对我旗文化界团体或个人创作的上述原创作品,获得国家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奖励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十五条  凡在伊金霍洛旗新开办或扩大经营规模从事图书、音像、书画销售的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给予免息贷款扶持。在本政策实行期内,按其经营年限给予不同标准的房租补贴,超过2年经营期的,每户每年补贴1万元;1年—2年的,每户每年补贴0.6万元;不足1年的,每户每年补贴0.3万元。

第七节  旅游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

第四十七条  旅游项目在建设期间内,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自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奖励。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建设用地在供应土地时,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可按基准地价最低价计算出让金,无基准地价的地区比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实行先缴后返。

第四十九条  旅游企业用水、电、气、暖费实行先交后补政策,补贴部分为实际缴费清单总额的30%,由旗财政年底一次性返还。

第五十条  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2%、3%和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农牧家乐示范户(或自治区三星级农牧家乐接待户)和自治区四星级、五星级的农(牧)家乐接待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组织游客来伊金霍洛旗旅游的旗内旅行社,每年按接待人数,每超过1000人/次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五十二条  旅游企业利用媒体或其他营销方式对我旗景区景点进行宣传营销实效突出的,根据实际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十三条  符合国家政策的旅游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湿地和草牧场等土地作为旅游景区景观用地的,土地征收、租用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八节  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鄂尔多斯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伊金霍洛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我旗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我旗现有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我旗现有或新设立企业,年纳税额(缴纳旗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并)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荣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上市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五十五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作为纳税主体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五十六条  2013年12月起(含12月,下同)迁入并在伊金霍洛旗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旗本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3年12月之后认定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缴入伊旗本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达到1000—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使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伊旗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缴入旗本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伊旗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2013年及之后在伊旗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伊旗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旗的房产税的全额补贴。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条  对2013年12月以后实现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九节  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第三产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管理。凡在伊金霍洛旗创办小微型第三产业企业的,为创办人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新招录的员工按照企业需求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微型企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收集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息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50%。

第六十二条  在伊金霍洛旗创办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对创办人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新招录的员工按照企业需求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万元。贷款由政府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的,可重复享受担保贷款。

第六十三条  旗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我旗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旗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国内、国际品牌的三产项目,对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伊旗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适用中介奖励)。

第六十四条  引进的非伊旗户籍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子女就学享受伊金霍洛旗居民同等待遇,并给予必要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十五条  金融业优惠政策,参照《伊金霍洛旗金融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第三产业引进人才参照《伊金霍洛旗人才管理办法》和《引进、培养和使用第三产业人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奖励项目的,必须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涉及财政税收的,由旗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外商投资、给予资金补助的,由旗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综合人事部提供)